罚款2.9万元!无锡一木材厂喷漆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1-11-30 0

罚款2.9万元!无锡一木材厂喷漆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向着环境空气质量“奔三”、水环境质量“冲九”、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清零”的目标,日前组织开展“奔三冲九清零”专项行动,检查惠山区洛社镇苏珀尔木制品加工厂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惠山区洛社镇苏珀尔木制品加工厂,主要从事木制品的加工销售,其一楼建有底漆房一座、三楼建有底漆房一座和面漆房一座。近期,惠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上述喷漆房均生产。对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发现,一楼底漆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内过滤棉安装不规范,三楼底漆房配套的水帘+过滤棉+活性炭的废气治理设施中未安装过滤棉;所有底漆房和面漆房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内部堆积有较厚漆雾渣,设施处理效果较差。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惠山生态环境局已对惠山区洛社镇苏珀尔木制品加工厂立案,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9万元。

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惠山区洛社镇苏珀尔木制品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暴露出该公司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薄弱,在企业的环保管理上存在巨大漏洞。在空气质量备受关注的今天,相关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此案告诫排污单位,不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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